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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南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和管理,規范項目驗收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以補助、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的重點產業類投資建設項目。以獎勵方式和基金投入方式支持的項目遵從相關管理辦法。國家委托省負責驗收的中央資金支持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為項目驗收主管部門,市州和財政省直管縣工信部門、財政部門作為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的推薦單位,是項目驗收工作的責任部門。
第二章 驗收依據、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項目驗收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通知、資金下達文件;
(三)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時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
(四)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文件。
第五條 項目驗收包括如下內容:
(一)建設內容完成情況。項目完成投資、土建工程、設備到位及運行、生產組織等情況。
(二)實施目標達成情況。項目建成后改進工藝技術、提升產品質量、取得技術成果、實現生產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等情況。
(三)經濟社會效益情況。項目建成后的新增產值、實現利稅、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能源、新增就業等情況。
(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到位、使用管理和項目賬務管理情況。
(五)其他與驗收評價相關的內容。
第六條 項目驗收標準
(一)項目實施情況良好,基本達到設計目標;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安裝調試完畢,運轉情況良好;取得預期技術成果,生產準備工作能夠滿足投產的需要。
(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良好,做到專款專用,無截留、挪用和擠占等現象發生;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財務賬目清楚,財務決算報表規范。
(三)項目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基本達到預期目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專項資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違規行為。
(二)項目單位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等不真實。
(三)未及時書面報告并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主體、廠房建設面積和標準、主要生產設備套數和標準等主要指標核心內容。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及違反信用承諾等行為的。
第三章 驗收程序和組織
第八條 項目驗收工作由項目申報推薦單位(市州和財政省直管縣工信、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安排額度300萬元以上(不含300萬元)的項目驗收工作,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省工信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由省工信廳、省財政廳派員現場指導。
受國家委托驗收的中央財政資金扶持項目,按照委托文件要求由受委托單位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期滿后12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項目建設主體發生變更和廠房建設面積、成套生產設備等減少20%以上或項目建設總投資減少30%以上,需在變更前至少1個月向項目申報時的推薦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獲得同意后按新的批復建設內容組織驗收。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向推薦單位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提交如下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湖南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報告書(見附件1)。
(二)湖南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申請驗收項目概況表(見附件2)。
(三)項目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時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
(四)項目單位對所提供材料(包括電子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驗收責任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驗收責任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補正材料。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驗收責任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 驗收責任部門或者受委托開展驗收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成立項目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人員不得少于5名,其中至少應包括2名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且行業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1名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財務人員。
第十三條 驗收工作組負責審查項目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項目單位的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審閱項目檔案資料并實地查驗建筑及公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質量和使用情況,并對項目做出評價。
第十四條 驗收工作組填寫《湖南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項目驗收意見書》(見附件3,驗收意見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驗收工作組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對驗收結果負責。驗收結論應當由驗收責任部門共同審核,工信部門蓋章且至少1名驗收責任部門的在編工作人員實名簽字,10個工作日內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報送省工信廳、省財政廳。
第四章 驗收結論及應用
第十六條 驗收結論包括“驗收通過”“限期整改”“驗收不通過”三種。
(一)驗收通過。如有后續資金未撥付的,將在下一年度專項資金計劃中進行安排。
(二)限期整改。一次驗收未通過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在驗收結論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不能在6個月內按要求整改并補充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的,或再次驗收未通過的,為最終驗收不通過,且為最終結論。
(三)驗收不通過。有后續資金未撥付的將不再撥付;收回已下撥專項資金合規使用后的余額;三年內不安排該項目單位新的專項資金項目。
第十七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者,視同驗收通過,由項目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報送驗收責任部門,經驗收責任部門審核通過后,由項目單位通過項目管理系統報送省工信廳、省財政廳。
(一)在省工信廳或省財政廳組織的現場績效評價中,被評定為優秀的項目。
(二)在省級及以上審計部門審計過程中,被評定為合格及以上的項目。
第十八條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驗收不通過。由驗收責任部門出具情況說明并蓋章后報送省工信廳、省財政廳,視情況對已撥付資金予以收回,且三年內不安排該項目單位新的專項資金項目。
(一)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期內被列為失信企業且到驗收期尚未銷號的;
(二)項目單位在申報實施期滿后24個月或變更建設期滿后12個月,未書面提出驗收申請的;
(三)項目停止建設超過12個月,未向推薦單位書面說明原因且未向省工信廳、省財政廳書面報告的;
(四)對原定項目承擔單位發生實質性變更未按照要求書面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申報的;
(五)主要建設內容調整后達不到原申報通知規定的支持條件且未按照要求書面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申報的。
第十九條 省工信廳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驗收完成的項目進行匯總,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驗收情況進行抽查。對抽查發現驗收存在問題的,責令改正、撤銷驗收意見書或對責任方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