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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為大家具體講講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中小微企業及創新創業平臺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包括生產經營場地租金補貼、生產經營場地購房補貼、企業服務站創建補貼、企業服務站運營補貼、項目引進培育獎勵等等,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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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提升園區產業配套水平,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助力企業紓困解難,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支持的對象包括:
(一)入駐企業
工商注冊地、實際經營地和財稅戶管地均在長沙經開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
(二)創新創業平臺(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1.區以上(含)認定的工業地產園、小微園區;
2.市級以上(含)認定的創新創業基地;
3.省級以上(含)認定的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
第二章支持內容
第三條入駐企業支持
(一)生產經營場地租金補貼。對在長沙經開區租賃廠房(不含倉儲物流場地)且當年度納稅10萬元以上(含)的企業(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生產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額視同納稅額),給予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租金補貼不超過20萬元,且租金補貼不超過該企業當年繳納的稅收。已享受租金補貼的企業,將生產經營場地轉租給其他企業的,二次承租企業不再享受該廠房租金補貼。單獨拿地自建的企業將閑置廠房出租給其他中小微企業的,原則上承租企業不給予租金補貼,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可以享受租金補貼。(由創業服務中心初審)
(二)生產經營場地購房補貼。2020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期間在長沙經開區購買廠房(不含倉儲物流場地)連續生產經營2年以上且連續兩年每年納稅10萬元以上(含)的企業(指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生產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額視同納稅額),按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單個企業購房補貼不超過40萬元,且購房補貼不超過該企業連續兩年繳納的稅收。先租賃后購買的,在享受購房補貼時,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賃補貼。已享受購買補貼的企業,將生產經營場地轉租或出售給其他企業生產經營的,承租企業不再享受該廠房租金補貼或購房補貼。(由創業服務中心初審)
第四條創新創業平臺支持
(一)企業服務站創建補貼。鼓勵創新創業平臺按標準創建企業服務站(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實際入駐生產經營企業不少于20家、設立不少于5個開放式服務窗口、擁有不少于5人的專業服務團隊),創業服務中心根據《長沙經開區企業服務站創建標準》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給予企業服務站20萬元建設及場地裝修費用補貼。
(二)企業服務站運營補貼。支持企業服務站為入駐企業提供政務、人才、科技、財稅、金融、法律、創業輔導等全方位服務,創業服務中心根據《長沙經開區創業基地企業服務站評價細則》,每年牽頭組織對企業服務站開展綜合等級評定,根據評定等級分別給予企業服務站4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不等的運營補貼。(由創業服務中心初審)
(三)項目引進培育獎勵。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給予創新創業平臺以下獎勵:
(1)創新創業平臺內的企業,當年度首次達到工業企業、生產性服務企業入規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創新創業平臺2萬元/家、1萬元/家的獎勵。(由產業發展局核實企業名單)
(2)創新創業平臺內的企業,當年度被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創新創業平臺1萬元/家的獎勵。(由產業發展局核實企業名單)
(3)創新創業平臺內的企業,當年度被認定為省級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專精特新企業的,一次性給予創新創業平臺2萬元/家的獎勵。(由產業發展局核實企業名單)
第三章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符合本政策條款的申報對象,向園區政策兌現綜合窗口提出申請,具體申報時間和要求將在申報前予以告知。
第六條每年由經濟合作局(創業服務中心)牽頭組織政策申報工作,申報項目經相關部門初審后,提交工管委分管領導開展集中評審,再報管委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七條申報項目經管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后,在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經濟合作局(創業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公示無異議或經核查后無異議的,管委會下達資金撥付文件后由財政金融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八條本辦法適用對象同一事項符合長沙經開區其他政策支持條件的,按“標準從高、獎勵補貼不重復”的原則執行。購地企業和享受“一事一議”項目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九條若企業在政策申報年度內發生以下情形的,經有關部門核實確認后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享受本政策: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并進行整改的;
(三)發生一般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的。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經濟合作局(創業服務中心)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監督管理。財政金融局定期組織對獎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并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并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記錄,主動配合開展核查工作。
第十二條申報單位在獲得獎補資金年度起5年內,如需將企業工商注冊、財稅戶管或實際經營場所遷離長沙經開區,則應退回已獲得的政策獎補資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三年。申報單位所申報材料的認定期間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及創新創業平臺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辦法》(長經開管發〔2020〕87號)自行廢止。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長沙經開區管委會經濟合作局(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