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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四川省“天府名品”品牌培育認證標準、條件和評估管理辦法等內容,看完之后對于該項目還有疑問,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政策小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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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培育打造高端質量品牌,提高品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據《關于打造“天府名品”質量品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川質強省發〔202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對市場主體及其產品或服務開展“天府名品”品牌培育、認證標準、品質認證、自我聲明、標識管理、跟蹤評估及與其相關的認定評價、品牌維護、宣傳推廣、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管理堅持政府引導、部門聯動、企業主責、社會共建的原則。
第四條 “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歸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所有,省市場監管局依據職責負責“天府名品”品牌建設的總體規劃、制度建設、統籌協調和宣傳推廣等工作。市場監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共同推動市場主體提升質量水平,保障質量安全,支持培育創建“天府名品”品牌。
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天府名品”產品或服務的培育、推薦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學會(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學會)承擔“天府名品”品牌創建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品牌培育創建,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按相關規定發布“天府名品”團體標準,開展認證評價、宣傳推廣以及品牌標識的授權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四川省標準化研究院(以下簡稱省標準院)承擔“天府名品”標準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天府名品”產品或服務標準先進性評價,協同研制“天府名品”相關標準,協助推進“天府名品”品牌建設標準化、規范化。
第七條 由國內外知名認證檢測機構基于合格評定規則和準則要求組建自愿性合作組織“天府名品”國際認證聯盟(以下簡稱認證聯盟),負責開展“天府名品”認證工作。
認證聯盟成員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認證規則,獨立開展認證。
第八條 鼓勵支持相關行業部門、高等院校、新聞媒體、有關協學會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展“天府名品”理論研究、品牌培育、標準研制、宣傳推廣、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品牌培育
第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結合推進質量強省建設,聯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健全完善“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創建制度機制。各地圍繞我省重點特色優勢產業,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天府名品”培育計劃,建立梯次培育清單。
第十條 “天府名品”品牌培育應當結合質量提升行動、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政府質量獎評選、首席質量(品牌)官制度實施等,統籌開展品牌培育創建指導、人員培訓等活動。
引導有關行業組織、龍頭企業等積極開展質量診斷評價、質量改進、質量創新、質量提升等活動,參與“天府名品”品牌培育創建。
第三章 認證標準
第十一條 “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由《“天府名品”認證通用規范》等相關省級地方標準,以及通過先進性評價的系列產品或服務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等組成。
第十二條 “天府名品”相關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以品牌創建工作規范和服務等方面基本技術要求為主,“天府名品”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范圍為產品或服務的評價內容等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天府名品”地方標準。省市場監管學會規范開展“天府名品”相關產品或服務團體標準立項、研制、發布、實施以及標準復審等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市場主體等組織開展“天府名品”標準研制,鼓勵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技術轉化為“天府名品”標準。省標準院對申請納入“天府名品”標準體系的產品或服務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組織開展先進性評價并統一編號登記管理。“天府名品”標準管理、先進性評價等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支持市場主體采用“天府名品”標準。支持“天府名品”標準研制單位積極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推進“天府名品”標準國際化。
第四章 品質認證
第十五條 “天府名品”認證工作依據四川省地方標準DB51/T2860《“天府名品”認證通用規范》規定的認證原則、認證流程、評價方法等要求開展。
第十六條 “天府名品”認證技術依據包括通過先進性評價的產品或服務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以及認證聯盟組織制定的相應認證實施規則等。
第十七條 認證聯盟依據聯盟章程組織制定“天府名品”認證實施規則、工作制度等,規范“天府名品”認證實施和認證聯盟管理。“天府名品”認證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自主選擇認證聯盟成員機構申請“天府名品”認證。認證機構按照認證實施規則,對市場主體申報的產品或服務開展認證。
第十九條 認證程序完成后,通過認證的,認證機構向市場主體出具“天府名品”認證證書;未通過認證的,書面回復認證結果。
第二十條 “天府名品”認證證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得認證市場主體的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和產地,需要時對產品功能、特征的描述(產品認證適用),獲得認證的服務所覆蓋的業務范圍(服務認證適用);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五章 自我聲明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主體及其產品或服務近3年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未因質量、消費等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承諾執行并達到《“天府名品”認證通用規范》要求,應用了卓越績效、六西格瑪、精益生產等質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先進的質量管理體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我聲明”模式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授權。
(一)獲得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的;
(二)獲得省級以上政府專利獎的;
(三)獲得全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百項團體標準應用示范項目、企業標準“領跑者”及團體標準“領先者”稱號的;
(四)已通過“天府名品”認證的同系列產品或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學會按照程序組織開展“自我聲明”品牌授權工作,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設計“天府名品”品牌標識。標識由太陽神鳥創意元素、漢字“天府名品”“魅力天府·匠心名品”、英“TianfuQualityBrand”等四部分組成,主要采用中國紅和品質白兩種顏色(見下圖)。
第二十四條 以“品質認證”模式申請品牌授權的市場主體,憑認證證書向省市場監管學會申請“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授權。“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以“品質認證”模式申請的,省市場監管學會根據認證證書的范圍給予“天府名品”品牌授權,并頒發授權證書。授權有效期、授權狀態與認證證書一致。
以“自我聲明”模式申請的,省市場監管學會對申請市場主體提交的備案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天府名品”品牌授權,并頒發授權證書。授權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應重新申請授權。
第二十六條 獲得品牌授權的市場主體可在經營場所、包裝或說明書以及其他適宜媒體上合法合規使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積極開展品牌維護,不得偽造、冒用和轉讓,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二十七條 建設“天府名品”品牌權威發布、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公共信息平臺。在重大節慶、重要展會、公共口岸宣傳展示“天府名品”品牌。采取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天府名品”品牌宣傳推廣。
第七章 跟蹤評估
第二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學會、省標準院和認證聯盟加強監督指導,不定期開展“天府名品”品牌建設情況跟蹤評估,加大對市場主體執行“天府名品”標準情況和“天府名品”標識使用情況的抽檢評價力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獲得“天府名品”品牌授權的市場主體及其產品或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的,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相關情況及時報省市場監管局,對偽造、冒用“天府名品”品牌標識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天府名品”所屬市場主體存在監督抽查不合格、因質量問題受到處罰、不符合“天府名品”標準關鍵指標要求和“天府名品”品牌標識使用要求、不履行缺陷產品召回責任、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情形的,經省市場監管局復核確認后,省市場監管學會撤銷其品牌授權,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認證聯盟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省市場監管局加強對認證聯盟成員機構及“天府名品”認證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認證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認證聯盟章程等開展認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認證聯盟成員機構對認證結果負責,并持續保持認證有效性,根據《“天府名品”認證通用規范》和“天府名品”標準對通過“天府名品”認證的市場主體及其產品或服務實施有效跟蹤調查,對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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