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高企認定解疑答惑
知識產權解疑答惑
通知公告
為進一步推進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根據年度工作安排,現就做好2022年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區域中心試點企業(站)推薦工作通知如下:
一、設立區域中心企業(站)的基本原則
區域中心企業(站)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滿足一定條件,從事新能源汽車退役動力蓄電池貯存轉運的大型站點,同時兼具檢測以及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等其他功能,原則上一個設區市內設立一家,其中區域中心企業在同一設區市可以一企多點。區域中心企業(站)應當能夠完成本區域范圍內退役動力電池回收任務,鼓勵遠期預留對低速車鋰電池的回收利用能力。
二、區域中心企業(站)應滿足的條件
區域中心企業(站)除滿足《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所列內容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廠應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經營服務范圍涵蓋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領域,近一年來無重大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
(二)應滿足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關要求,具備信息化溯源能力,需接入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溯源管理平臺安徽履責板塊;
(三)區域中心企業(站)每個站點單獨用于收集貯存的場地面積應不低于1000平方米,廢舊動力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200噸,同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專門從事電池回收的從業人員不得少于5人;
(五)具備覆蓋本區域內退役電池回收的能力,制定完善的回收方案;
(六)企業開展回收利用前應已完成回收利用的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并竣工驗收投產。
三、有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區域中心企業(站)的建設,在前期培育指導的基礎上,遴選影響力大、綜合實力強的企業重點推薦。各市要充分考慮轄區內退役電池產生量,穩妥有序推進區域中心企業(站)建設,積極給予引導和支持,杜絕一哄而上。
(二)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梯次利用企業可以通過自建、共建方式建設區域中心企業(站),再生利用企業、汽車拆解企業、檢測企業通過參與共建的方式建設區域中心企業(站)。原則上不鼓勵單純回收企業。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對標對表完善站點各項設施建設和管理。
(三)請新申報企業按申報提綱(附件3)編制材料,各設區市上報企業不得超過2家,請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初審后于11月11日前將匯總表(附件2)和企業申報材料(紙質一式兩份,含電子版)聯合科技、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上報;2021年度籌建企業(附件1)將與本年度新申報企業同批開展現場審核,請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做好指導督促。我廳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審核后發布年度區域中心試點企業(站)名單。
政策咨詢熱線: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免費咨詢
一、設立區域中心企業(站)的基本原則
區域中心企業(站)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滿足一定條件,從事新能源汽車退役動力蓄電池貯存轉運的大型站點,同時兼具檢測以及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等其他功能,原則上一個設區市內設立一家,其中區域中心企業在同一設區市可以一企多點。區域中心企業(站)應當能夠完成本區域范圍內退役動力電池回收任務,鼓勵遠期預留對低速車鋰電池的回收利用能力。
二、區域中心企業(站)應滿足的條件
區域中心企業(站)除滿足《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所列內容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廠應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經營服務范圍涵蓋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領域,近一年來無重大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
(二)應滿足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關要求,具備信息化溯源能力,需接入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溯源管理平臺安徽履責板塊;
(三)區域中心企業(站)每個站點單獨用于收集貯存的場地面積應不低于1000平方米,廢舊動力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200噸,同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專門從事電池回收的從業人員不得少于5人;
(五)具備覆蓋本區域內退役電池回收的能力,制定完善的回收方案;
(六)企業開展回收利用前應已完成回收利用的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并竣工驗收投產。
三、有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區域中心企業(站)的建設,在前期培育指導的基礎上,遴選影響力大、綜合實力強的企業重點推薦。各市要充分考慮轄區內退役電池產生量,穩妥有序推進區域中心企業(站)建設,積極給予引導和支持,杜絕一哄而上。
(二)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梯次利用企業可以通過自建、共建方式建設區域中心企業(站),再生利用企業、汽車拆解企業、檢測企業通過參與共建的方式建設區域中心企業(站)。原則上不鼓勵單純回收企業。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企業對標對表完善站點各項設施建設和管理。
(三)請新申報企業按申報提綱(附件3)編制材料,各設區市上報企業不得超過2家,請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初審后于11月11日前將匯總表(附件2)和企業申報材料(紙質一式兩份,含電子版)聯合科技、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上報;2021年度籌建企業(附件1)將與本年度新申報企業同批開展現場審核,請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做好指導督促。我廳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審核后發布年度區域中心試點企業(站)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