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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度太和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今年獲獎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5家,其中縣政府質量獎3個、提名獎2個,可以少額或空缺。下面來看看阜陽太和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獎勵和管理辦法,想要申報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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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陽太和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企業或組織申報縣政府質量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三)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縣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省級、市級或縣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服務無重大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六)獲得國家、省、市級政府部門質量榮譽的,優先評選。
二、阜陽太和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程序
(一)申報:申報企業或組織應于8月15日前將完整的申報材料報送所在鄉鎮政府或管委會、縣行業主管部門。
(二)推薦:鄉鎮政府或管委會、縣行業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在申報推薦表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于8月20日前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阜陽太和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報縣政府質量獎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太和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
2、根據GB/Z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附錄B的要求提供組織概述,字數不超過3千字;
3、根據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編寫自我評價報告,逐條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用數據和事實撰寫評價說明,可以使用圖表。字數不超過5萬字;
4、凡在申報表和自我評價報告中涉及、需企業提供,以及其自認為應提供的證實性材料,證實性材料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5、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報表(2019年至2021年)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提交申報材料包括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和電子文檔1份(含所有材料),實證材料需要準備原件以備核查。
(三)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完整、清晰、整潔;報送的紙質文檔統一使用A4紙雙面打印膠封裝訂成冊,無需對紙質文檔進行裝飾。
太政〔2020〕7號
太和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我縣綜合競爭力,加快我縣經濟高質量發展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2018〕21號)和《阜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阜陽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阜政發〔2019〕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質量獎是縣政府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質量、經濟、社會效益的各類企業和組織授予的 在質量管理領域的最高榮譽。包括縣政府質量獎和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評選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優中選優,不向企業或組織收費。
第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范圍為生產制造業(含建筑業)、服務業的企業或組織。
第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5家,其中縣政府質量獎3個、提名獎2個,可以少額或空缺。縣政府質量獎有效期5年。
第六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獎勵經費應用于支持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
鼓勵縣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市政府、省政府質量管理榮譽。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縣政府質量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三)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縣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省級、市級或縣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服務無重大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六)獲得國家、省、市級政府部門質量榮譽的,優先評選。
第八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再次申獎應于5年以后。再次獲獎的,只授予獎牌和證書,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三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九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2012,評定標準按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方面進行評價,總分1000分。評審細則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制訂。
第十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不應低于600分,按得分順序確定獲獎建議名單。若全部低于600分,則該獎項空缺。
第十一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在縣質量發展委員會領導下,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
(二)受理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織召開會議進行初評,然后邀請省、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開展現場評審;
(四)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縣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公布每屆縣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條件、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企業或組織,本著自愿申報的原則,填寫太和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按規定日期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主要包括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實施指南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六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查。組織召開縣質量發展委員會成員會議,對資格審查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初評,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按得分順序確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將候選企業或組織交由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專家評審組根據縣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有關中介組織提供的數據信息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企業的整體情況開展現場評審工作,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報告,按得分順序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企業或組織,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后,由縣政府發文通報表彰。
第五章 獎勵和監督
第十九條 縣政府給予首次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20萬元獎勵,并頒發獎牌和證書;對獲得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獎勵5萬元,并頒發提名獎證書。
第二十條 鼓勵獲獎企業或組織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企業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宣傳活動中使用縣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標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政府,縣直各部門要加強對獲獎企業的政策支持,在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品牌培育、科技創新等方面優先支持,帶動全縣各行各業走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優先推薦參評阜陽市政府質量獎和安徽省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三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縣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五條 進入縣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企業或組織,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并及時反饋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承擔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廉潔公正,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縣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取消其5年內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牌和證書,并公開通報,建議其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事故以及違法行為,不能保持獲獎時條件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牌和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縣政府質量獎獎牌和證書,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7日太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太和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太政〔2015〕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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