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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推進建設工程品牌建設,全面提升建設工程質量水平,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舜耕杯"獎(以下簡稱"舜耕杯"獎)的評選活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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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舜耕杯"獎是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獎。獲獎工程應為建設規范、設計施工先進、質量優良、運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質量應達到市內領先水平。
第三條 "舜耕杯"獎評選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倡導綠色、環保、和諧。鼓勵綠色建筑以及實施綠色施工、建筑工業化、全裝修和有重要技術創新的項目申報"舜耕杯"獎。
第四條 "舜耕杯"獎在企業自愿申報和監督機構推薦的基礎上進行評選,每年評選一次。
"舜耕杯"獎實行總量控制,總數原則上不超過50項。獲獎單位為建設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和參建單位,其中水利、交通工程獲獎數量原則上各不超過5項。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五條 淮南市"舜耕杯"獎的評選范圍原則上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近三年內完成竣(交)工驗收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園林工程; 交通和水利工程申報時間節點根據行業特點,由市交通、水利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調整。
各類建設工程申報規模標準詳見附件。
第六條 申報"舜耕杯"獎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的建設單位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一)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應是承建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二)工業建設工程,應是承建主廠房和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單位;
(三)市政、園林工程,應是承建主體工程或是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單位。承建水利、交通分部工程的施工單位不能申報。
第七條 申報"舜耕杯"獎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是指與該工
程的主要承建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其完成建設工作量應占工程總量的 10%以上(以合同造價為計算標準)。
主要參建單位申報不得超過3家,且應是承擔設備、電氣安
裝以及裝飾裝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單位,參建單位的申報資料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統一匯總申報。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舜耕杯"獎的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評工程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基本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節地、節能、環保的規定,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工程各項手續和文件齊全,并報,是已建成的具有獨立完整使用功能的建設工程;
(二)參評的工程應未發現較大質量隱患,且未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各項技術指標達到本專業市內先進水平;
(三)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落實工程質量、安全、市場管理要求,過程質量控制符合標準規范要求;認真貫徹執行行業和地方工程質量相關規定。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得申報"舜耕杯"獎∶
(一)不符合國家行業政策、技術標準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復查的;
(三)已經參加過"舜耕杯"獎評選未獲獎的;
(四)申報工程雖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但單體工程仍有甩項,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報工程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申報工程在建設期間承(參)建單位因本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或市場行為等問題被行政主管部門記不良記錄或行政處罰的;
(七)申報工程在建設期間承(參)建單位因本項目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條 "舜耕杯"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于9月份開始組織申報,也可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共同申報,對于大型市政、交通、水利建設工程,可分段申報
第十一條 "舜耕杯"獎申報程序∶
(一)制定計劃。參評"舜耕杯"的房建、市政、園林工程應在工程開工后一個月內將創優計劃報建設主管部門。當地質量
監督機構對申報工程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并應及時對申報工程作出質量跟蹤的情況記錄。
(二)申報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房建、市政、園林工程,屬田家庵區、大通區、謝家集區、八公山區的向市建管處申報;提交市城鄉建設局。其他縣區(園區)向屬地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提交市城鄉建設局。
全市區域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交通、水利工程分別向市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二條 "舜耕杯"獎評審程序∶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組織成立"舜耕杯"獎評選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一)資格審查。按工程類別對工程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規范的,予以通過。
(二)現場復查。組織專家通過查看工程現場、觀看工程影像資料、聽取承(參)建單位匯報、查閱資料、問卷調查、集中評議等形式,對照現場復查要點,開展復查工作,形成書面報告,是已建成的具有獨立完整使用功能的建設工程;
(二)參評的工程應未發現較大質量隱患,且未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各項技術指標達到本專業市內先進水平;
(三)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落實工程質量、安全、市場管理要求,過程質量控制符合標準規范要求;認真貫徹執行行業和地方工程質量相關規定。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得申報"舜耕杯"獎∶(一)不符合國家行業政策、技術標準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復查的;(三)已經參加過"舜耕杯"獎評選未獲獎的;
(四)申報工程雖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但單體工程仍有甩項,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報工程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申報工程在建設期間承(參)建單位因本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或市場行為等問題被行政主管部門記不良記錄或行政處罰的;
(七)申報工程在建設期間承(參)建單位因本項目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條 "舜耕杯"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于9月份開始組織申并按項目綜合評價狀況對復查項目進行推薦排序,提交獲獎建議名單。
(三)綜合評審。組織召開評審會,對專家組現場復查提交的建議名單進行綜合評審,采用投票方式,提出"舜耕杯"獎項目提名名單。
(四)網上公示。"舜耕杯"獎項目提名名單按工程類別在市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建設項目進行復議,必要時再組織有關專家現場復驗。
(五)審定發布。根據公示情況,市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對"舜耕杯"獎獲獎項目提名名單進行審定,并匯總"舜耕杯"獎獲獎項目,予以統一公布。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十三條 "舜耕杯"獎評選結果納入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等范疇。
第十四條 市屬各部門和企業可根據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同一工程按最高獎項實行一次性獎勵,不重復計獎。
第十五條 按自愿申報原則,各行政主管部門從"舜耕杯"獎獲獎項目中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參評"黃山杯"獎。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或發現獲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行政主管部門撤銷該工程"舜耕杯"獎稱號,收回證書(獎杯),并公開通報。第六章 評選紀律
第十七條"舜耕杯"獎評選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
參與評選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紀律規定。
第十八條 工程現場復查和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
現場復查專家不得參與復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評審專家不得選自當年有申報工程的企業。
第十九條 評選工作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評選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可以向市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對申報項目取消參評資格。
復查、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的,取消復查、評審資格。
相關組織單位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舜耕杯"獎評選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淮南市建設工程"舜耕杯"獎評選表彰辦法》(建管〔2016〕298號)同時廢止。
附件
淮南市建設工程"舜耕杯"獎申報規模標準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建筑面積 5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住宅工程;(二)建筑面積 1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組團;(三)5000座以上的體育場;(四)2000座以上的體育館;
(五)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劇院;
(六)建筑面積 60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樓、綜合樓等單體公共建筑(實行裝配式建筑、總承包方式的工程可調低到 5000 平方米以上);
(七)總建筑面積1 萬平方米以上的群體公共建筑;(八)建筑面積1000 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九)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或單跨大于 24 米的工業建筑工程。
二、市政工程
(一)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投資 2500萬元以上的橋梁及高架道路(交通樞紐);
(三)日供水3萬噸以上的供水廠或日處理 2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
(四)日處理 500 噸及以上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五)日處理 500 噸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六)投資 1000 萬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三、園林工程
工程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古建工程。
四、水利工程
初步設計批復概算(獨立發揮功能和獨立施工條件的單項工程概算)不低于1000萬元且主要施工單位合同額不低于500萬元的工程。
五、交通工程
初步設計批復概算(獨立發揮功能和獨立施工條件的單項工程概算)不低于2000 萬元且主要施工單位合同額不低于1500萬元。代理免費咨詢熱線:19855108102(V同號、專業老師指導)
其他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工程,可適當放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