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資訊
1. 在江蘇省境內注冊成立,連續正常經營5年以上(含) ,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在江蘇省內納稅。
2. 原則上是規模以上企業或行業龍頭企業, 在省內外同行 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好成長性。
3. 重視教育培訓, 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提取企業職工教育 經費,管理使用規范。
4. 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 利用資本、技術、知識、 設施、管理等要素,依法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高等教育, 在實訓基地、學科專業、教學課程建設和科技研究等方面穩定開 展校企合作。具有負責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 以及相應管理制度。
5. 建立培訓與技能等級、職業能力考核相銜接的薪酬制度 和發展通道, 激勵產業工人主動參與培訓、學習技術、練就技能。
6. 無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具有良好信用記錄, 無 涉稅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滿足以上標準條件的企業,還需要準備哪些核心條件(注意具備其中一條即可):
1. 獨立舉辦或作為重要舉辦者參與舉辦職業院校或高等學 校;或者通過企業大學等形式,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技能培訓服務。
2.牽頭成立或參與組建行業性或區域性職業教育集團或產教 聯盟等相關聯盟組織。
3. 承擔省級以上現代學徒制或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任務, 至少與省內一所院校連續合作3年及以上。
4. 承擔實施 1+X 證書(學歷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 試點任務。
5. 至少與1所省內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開展有實質內容、具 體項目的校企合作2年以上,通過冠名班、訂單班等形式共建3 個以上學科專業, 合作人才培養累計50人以上;或近3年內接收 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學生(含軍隊院校專業技術學員)開展每年 3個月以上實習實訓累計達60人以上; 或共建企業學院, 在校生 規模100人以上(含)。
6. 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產教融合實訓基地, 或合作共建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 重點實驗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其中之一。
7.捐贈省內職業院校教學設施設備等,近3年內累計投入100萬元以上;或在省內院校設立企業獎助學金累計在50萬元以上。
8. 參與教學改革項目獲得省級或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近3 年內取得與合作職業院校共享的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 專利、軟件著作權等)。
9. 企業骨干人員至少2人以上加入學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參與學校課程標準建設,企業每年承擔職業學校教師下企業實踐10次以上。
江蘇省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試點免費問答熱線:198 5510 8681
現在到了,江蘇省企業最關心的知識產權,申報江蘇省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試點獎勵補助篇:
(一)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 知》 (財稅〔2019〕46 號) , 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 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 比例, 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優先考慮將建設培育試點企業參與舉辦的校企合作實 訓基地項目,納入教育現代化推進工程產教融合工程資金支持范 圍。
(三) 支持省內職業院校、高等院校優先選擇試點企業開展 校企合作項目建設。
(四) 對與省內技工院校合作較好的入庫企業, 優先支持開 展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省級試點,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自主評價 認定本單位技術工人的職業技能等級; 優先認定企業新型學徒制 培訓單位, 企業新型學徒培訓達到中級工水平的, 補貼標準為每 人每年 4000 元; 達到高級工水平的, 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 5000 元; 達到技師水平的, 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 6000 元; 達到高級技 師水平的, 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 8000 元。。
(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國 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印發〈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 (試行)〉的通知》和《江蘇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省 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文件明確的其 他支持和優惠政策。